拘留所保释,即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这些条件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刑罚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这意味着,如果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其可能面临的刑罚较为轻微,那么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无社会危险性: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通常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社会背景等进行综合评估。
特殊身体状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人群的关怀和保护。
羁押期限届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以及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此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拘留所保释(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的刑罚可能性、无社会危险性、特殊身体状况以及羁押期限届满等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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