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证号:1110120101096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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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就轻轻一推,没想到他倒地后死亡了。当时已经半夜了,我喝了点酒,迷迷糊糊的听到一群人在打斗,吵的大家没法休息,我过去劝架,有个人摇摇晃晃的走过来,看样子也是喝醉了,我推了他一把,没想到他摔倒后竟然站不起来了。吴故在看守所里向杜伟律师讲述着自己的案情。
杜伟律师听完后,动了恻隐之心。杜伟律师曾在某地方政府部门法制办公室,2008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6年,深知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非出于自己本意。人生充满了很多意外,有些因素是人为控制不了的,比如吴故也想不到自己会失手杀人,更想不到自己有一天会被关押在看守所。
杜伟律师通过会见吴故,发现因吴故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也不负有注意的义务。结合本案的案情,吴故案发前与被害人并不认识,也没有受任何人的指使,其推被害人的目的就是让他走,别再这儿闹事。杜伟律师会见时问吴故推人会造成的后果,吴故答道: “我当时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我就是轻轻一推,如果当时我想到了不会这样”。当时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这类暴力程度较轻,综合考虑其主观意图、被害人个体情况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判断其不具有注意义务。为此,杜伟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风采
杜伟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本案属于轻微暴力行为作用下结合其他外在因素共同作用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吴故在制止被人闹事中因误会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应当预见自己的推人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不是死于“推伤”本身,而是当时的位置,被害人系酒后行走不稳又处于下坡,受力后跌倒、头部撞在地板上而死。吴故推一把的行为,难以评价为具有类型性伤害危险的行为,即不属于伤害行为,行为人也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乃至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出乎行为人的预料,但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因此,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而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杜伟律师建议:刑法判决要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对于处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边缘的行为,应该立足于社会一般心理做出判断。在此类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涉案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而是多因被害人倒地磕碰或者等复杂因素导致死亡,类似于具有可谅性的“失手打死人”情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更易为社会公众接受。
杜伟律师凭借着过硬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法学功底,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案发时间、地点,案发后吴故的表现、到案过程等众多因素,以及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收集了11份卷宗,查阅了上百份过失致人死亡案案例,梳理出:20组录音证据、10组需要补充侦查证据、5个遗漏的证人,写了一万字的法律意见书。在杜伟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检察机关采纳了杜伟律师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吴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处理。最终,杜伟律师经会见吴故、阅卷、参加庭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吴故量刑11年。
(本文除律师外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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