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证号:11101201010965277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等诉讼或非诉业务
案情简介
陈某系莆田市某村农民,为人低调,老实本分,长居村中,敬老爱幼,左邻右舍和睦相处;从没有过违法犯法行为。那究竟是发生了什么事情?能让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村人被扣上妨碍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呢?
经多方打听,陈某的妻子找到了杜伟律师,“杜律师,您可一定要帮帮我,全靠您了”。杜伟律通过陈某妻子的叙述,了解到零星点的案情,为了尽快帮助陈某。杜伟律师决定马上准备会见手续,联系办案人询问现有案情,奔赴看守所会见陈某。
据陈某所述,因为政府拆迁未补偿先拆迁,违法行为在先,陈某为阻止违法强拆破坏而维权不当而导致该案的发生。当时陈某在看到自己辛苦建的房屋正被挖掘机破坏,出于公民财产的自我保护,方才以一个过激的行为阻止。陈某当时驾车注意力一直在挖掘机上,真实目的也只是为了吓吓围观执法的人,并不是冲向人群。并且看到摩托车出现后,就已经开始刹车。最后是因惯性相撞,并不是故意直接撞上,陈某表示自己只是想阻止执法行为。
律师风采
了解到案件详情后,杜伟律师迅速开展工作、调取证据、模拟案发过程、整理辩护思路等。杜伟律师办理过百余多起民刑事案件,对案件证据的分析、焦点问题的分析等能够准确把握,法庭庭审能力较强。在庭审中,杜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1、本案发生前没有收到过不公平的待遇,家庭和睦,对生活充满希望;这样的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不会产生危害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动机,因此被告陈某并无犯罪动机。
2、因为政府拆迁未补偿先拆迁,违法行为在先,陈某为阻止违法强拆破坏而维权不当而导致该案的发生,其起因是正当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重罪,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陈某因维权不当且危险性不强的行为不适用本罪,否则,打不到追求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不利于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3、陈某家属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7(1)之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一般不超过 4 年。且陈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4、通过庭审及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的综合可以得出以下:首先,报警、出警过程描述不明确,对出警合法性质疑。其次,出警的人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一个人有警官证,另一名无法表明身份,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案中没有看到镇政府拆迁行为的合法性的任何证据。而拆迁行为的违法也是本案主要的诱发因素,只有阻止合法执行公务是构成妨害公务的前提。陈某为阻止铁皮房的被违法强拆破坏而维权,以及在手机掉落现场民警执法不人性化等情况下引发的该案。对于本案的发生,与一般的蓄意扰乱执法秩序存在根本区别。
最终,审理案件的法院虽然最终也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并没有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理由,而是独立进行判断,从而使量刑幅度大大缩减。杜伟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得最低量刑。
温馨提示: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咨询热线:400-8816-088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站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案件咨询通道
